律师解析:此房屋构成为共同所有之物。 在婚姻契约持续有效期间购置的任何房产,若夫妇双方并未有明确约定,或者房产证名册上仅有其中任一人的姓名,则务必视为夫妇双方的共同财产。 就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内,夫妇中有一方以自然人名义所承担的债务,无论债权人是否主张其权益,皆应将其视为夫妇双方的共同债务来进行处理。 然而,如夫妇中的另外一方能证明债权人与借款者之间既已明确约定债务为个人责任负担,则另当别论。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